7月11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公共利益相违背,“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区块链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区块链某公司购买并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为增值服务付费。一家公司向一家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签订合同后,某公司向区块链某公司支付1000万元,该公司购买了一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签订合同后,区块链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之后未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某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服务器占用微存储空间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矿”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具有新颖性和复杂性,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和交易的监管措施是基于其客观认识并不断完善的。合同效力的确定应以对当前采矿活动的客观认识为基础。
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的“挖矿”,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公众利益相悖。有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的高能耗和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双方不仅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来源:北京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