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柚子币(EOS) 青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及风险提示

青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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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预警提示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公安部和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青海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789起,立案3060起,破案257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25名,损失近19.65亿元,有效打击了各类经济犯罪,为全省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坚持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届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公安部、省委、省公安厅决策部署要求,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全力配合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坚决做好以“庆二十大,忠诚保平安”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推动经侦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中共二十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的顺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在第13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为充分展示青海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效,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钱袋子”,青海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布了8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分析犯罪危害、揭示犯罪手法、风险预警提示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强化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案例一:金某富系列合同诈骗案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经侦大队、海东市互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先后破获金某福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件。经查,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金某福以青海和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的名义,虚构其有权经营销售西宁市某小区抵押房屋、互助县房屋,以房屋中介的名义伪造房产销售公司的公章和认购协议, 承诺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房屋,与西宁市、互助县43名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骗取首付款1100元。

2021年9月15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金某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21年9月26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金某福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3万元。

风险提示:购买房产是终身大事,支出是全家人的心血。买房前请仔细查看开发商和中介的相关资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要付款;没有不动产登记证不要交易二手房;没有指定的专用账户不要付款;并且没有合同约定不要做现金交割。资质很重要,合法合规不受损。第一,买房的时候要搞清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证房屋不要向开发商支付任何费用。二是支付预付款时,应直接存入商品房预付款专用账户。不要将房款存入非专用账户,现金支付谨慎。三、购房时,请仔细查看售楼现场的公示信息,充分了解在售房屋的信息,重点关注房屋的抵押状况,详细阅读和理解购房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付款流程和时间

2020年4月20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王某芳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经查,2014年4月,王某芳在中国银行平安区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2016年4月至8月间,王某芳多次向银行申请提高信用卡额度,并通过POS套现等非法手段,将卡内全部钱款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常见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TEDA币、以太币、Pochang币、柚子币),并在互联网平台进行高风险投资。投资亏损后,发生了逾期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王某芳本人,其拒绝偿还透支款。至案发时,信用卡本金已透支19万余元,利息及滞纳金10万余元。

2020年10月9日,平安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风险提示提示:一、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是满足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但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理性消费。二是国家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没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林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案。

2020年12月,西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经侦大队破获林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经查,2014年以来,林等人购买名酒包装和标识,以次充好的普通白酒,加工灌装多种假冒品牌白酒,以批发方式销售给西宁市及周边省份的多家烟酒销售店,谋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涉案价值高达1.7亿元。

2022年2月,刘某某等10人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18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7万元至80万元不等。

风险提示:“山寨”商品低价出售,消费者很难从外观上辨别真伪。通过本案警示销售者,要坚决杜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利用品牌效应和低价竞争非法获取暴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惨痛代价。白酒的真伪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醒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所需商品,不要贪图便宜,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陆某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年8月,西宁市湟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陆某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15年至2019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卢某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青海郭芙典当行湟源支行名义,通过口口相传、“拉人头”等形式广泛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群体集资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补西墙补西墙补西墙补西墙”的方式,月息2%至3%。

2022年1月27日,湟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陆某乙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刘某元等33名被害人退赔人民币860余万元。

风险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大多有注册公司,但会以正规金融机构的名义,隐瞒业务权利,误导群众判断。实际业务不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往往采取编造“发家致富”神话的形式,以高出银行数倍的利率为诱饵,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拆东墙补西墙补西墙”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在增强受害人投资信心后,诱导投资者再次继续增加投资额度。这种犯罪活动极其隐蔽。只有当犯罪活动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比如找各种借口拖延付息、拒绝投资者要求返还本金等损害性后果时,人们才能看清其真实面目。所以,警惕“外衣包装”,门面不一定靠谱,不要让“业务表象”蒙蔽了你的双眼;不要相信“高收益,无风险”,提高风险意识,树立安全投资的理念,拒绝高收益的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个陷阱。时刻警惕守护钱袋子。

案例五:杨某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9年8月,海南贵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杨某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经查,2013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成、肖某平、杨某英、杨某东、王某清等5名组织骨干成员在贵德县开设港六合养生会所,销售六合保健品。以现金返利、免费品尝、股票分红为幌子,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价格在1880元至37600元不等的商品和产品。社会发展不特定的人成为成员,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不同的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至案发时,杨某成等人已发展下层8个,会员243人,以收取会费为名诈骗300余万元。

2021年8月9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肖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杨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5万元;判处杨某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某清(另案处理)。

风险提示:都是需要缴纳资金、购买产品、以发展会员名义发展下线、加入等的传销活动。并以下线支付的资金作为报酬和提成的依据。本质上,这仍然是一种“拉人头”的方式,欺骗成员加入非法利益。要警惕“拉人头入会”,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案例六:李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年7月,海北州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李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2017年6月至7月,李某、李某某、姜某某3名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海北州海晏县注册成立了青海延庆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兵队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雅淼商贸有限公司3个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份,价税合计1亿多元,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2021年10月11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姜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风险提示: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或倒卖发票而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发票,将涉嫌虚开发票罪;介绍他人开具发票而无真实业务往来的会计公司和个人,将涉嫌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罪;一旦借用的身份证被不法分子用来注册公司,就有可能被用来进行虚开发票等涉税犯罪活动。

案例七:邢某勇系列合同诈骗案

2018年2月,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工程建设领域系列合同诈骗案。经查,2015年5月,邢某勇成立青海志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发过任何房地产项目。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邢某勇虚构其公司拥有位于西宁市胡亥新区伍肆西路160号的“惠普嘉园”、“景祥嘉园”、“雨荷嘉园”建设项目开发权,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的相关政府文件、土地审批文件、项目建设规划图纸,并在与被害人协商过程中带领被害人实地考察,谎称该空置土地为未来项目用地。通过以上方法,邢某勇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签了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基础土方开挖合同书》等。与他人多次,并按合同收取了50万至300万不等的工程保证金。工程款未用于项目前期准备,被邢某勇非法占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约定施工时间临近时,邢某勇以创建文明城市、环湖赛等借口继续拖延施工时间。直至邢某勇以这种方式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793万元工程款。

2018年8月17日,西宁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邢某勇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风险提示:涉及建设工程的合同诈骗,因其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一旦涉嫌犯罪或成为受害者,将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声誉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企业自身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或者未取得工程承包权的,不得签订合同。在项目未经批准、承包项目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转包合同,收取他人保证金、好处费或其他费用。建筑企业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他们需要检查核实建设项目资料、政府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等的真实性。并核实建设单位的准确信息,实地察看建设项目现场,审查项目开发商和谈判代表的代理人身份和授权文件;与项目招标有关的费用应直接支付到投标单位的银行账户等。

案例八:林某良职务侵占案

2019年11月4日,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经查,2015年4月,林某良担任青海华邦商贸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排镇大峡谷加油站站长,2017年,林某良利用担任加油站站长的职务便利,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上报公司,虚报实际收入,绕过加油站财务室,私自将利润转入其本人控制的银行卡,或直接截留公司收回的贷款。通过上述方式,林某良先后侵占公司营运资金共计396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2020年1月14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该罪判处林某良有期徒刑六年

风险提示提示:一是企业要制定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并定期检查,防止员工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松散,乱作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二是企业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使企业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以规管人,坚决杜绝一言堂、一支笔的现象。三是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特别是重要岗位员工的监督管理教育,密切关注员工的思想动态,督促员工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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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方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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