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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 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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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该收手了

比特币“地雷”,是时候停止了

3354聚焦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约案

光明日报记者金浩

某公司受托代为“挖矿”,但未能获得预期的比特币收益,于是委托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巨额收益。

12月15日,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撤诉。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件。

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还向当地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了涉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代签“采矿”协议,法院认定无效。

虚拟货币“矿”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专业电脑服务器)的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2019年5月,丰富九信公司与中烟智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丰富九信公司委托中烟智创公司购买和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为增值服务付费。

合同签订后,丰富九鑫公司向中烟智创公司支付CNY 1000万,由中烟智创公司购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址”)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富九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之后没有支付任何收益。富久信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按比特币价格计算,折合955万美元,并在服务期满后赔偿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通过特殊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种“挖矿”活动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实现。而且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丰富久信公司、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代为签署“挖矿”协议,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裁定驳回原告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全链条管理

“比特币从产生到现在,做了两个设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告诉记者,“一是总量确定,不允许增发,锁定2100万件;二是去中心化,不受政府或金融机构监管,采用工作量证明机制,用比特币奖励挖矿。这样一来,自从第一个比特币被挖出来之后,剩下的比特币数量就会越来越少。”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海外的流行,诞生了大量地下“挖矿”活动。比特币“矿”往往聚集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耗电量很大。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中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约能源带来了不利影响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在国家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案审判长李增辉指出,比特币不具备与我国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应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本案审理后,朝阳法院向当地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本案涉及的比特币开采项目和矿山进行调查,禁止涉案公司继续进行开采活动,对水电资源丰富地区的其他虚拟货币开采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对虚拟货币的追捧,反映了一部分人的一夜暴富和投机心理。”陈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链条管理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她建议加快货币系统和金融系统的数字化进程,以合法的数字货币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

(光明日报北京12月15日电)

055-79000(2021年12月16日04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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