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Zcash(ZEC) 《94》一周年:全球数字货币监管政策和市场趋势综合回顾

《94》一周年:全球数字货币监管政策和市场趋势综合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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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得得深度」“九四”一周年:全面复盘全球数字货币监管政策与市场趋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自数字货币诞生以来,代币断供、集资诈骗、汇兑盗窃等事件层出不穷。根据链接App的记录,2017年9月4日,数字货币和ICO在国内被正式列为非法集资,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央行多次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数字货币的风险。2018年8月26日银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近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谨防以“虚拟货币”为名的非法集资。

如何针对数字货币中的诸多乱象制定有效的监管框架,是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过去的一年里,世界各国政府都在不断探索和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全球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趋势不断收紧。

数字货币链全球监管政策概述Get App在研究了近一年来全球主要区块链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监管政策后,根据对加密货币的严格监管态度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水平,将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分为五类。

1.数字货币,比如中国和印度,是明令禁止的。

第一类是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最严格的地区。政府已经下令禁止数字货币,但支持新兴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这一类的代表地区是中国和印度。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将ICO定义为非法集资,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一直比较克制和理性,政策管控也比较严格。央行多次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数字货币的风险。

2018年4月,受央行监管的实体被禁止为任何个人和商业实体处理和提供虚拟货币服务和结算。如果已经提供了此类服务,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终止,并且不允许数字货币进入国家的支付系统。

2.谨慎监管,逐步探索,如韩国、俄罗斯、越南、泰国。

这类地区对数字货币的政策非常谨慎,有些业务是禁止的,但有些业务可以在监管范围内开展。此类地区代表韩国、俄罗斯、越南和泰国等国家。

韩国数字货币的监管更多的是在摇摆阶段。经历了野蛮生长期,韩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迅速变得严格,现在已经严格控制实名认证和背景核查。

俄罗斯对加密货币的态度比较冷淡。相对于加密货币作为虚拟货币的定义,政府将其分为合法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由于2018年4月8日越南的ICO骗局,投资者损失了6.5亿美元。目前,越南总理已向多个部委下达指令,对活跃但危险的ICO和加密货币市场进行监管。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布了该国加密货币和ICO监管框架的详细规则。只有在泰国注册的公司才能申请执照。

3.比较宽松,采用监管沙盒模式,如英国、新加坡。

监管沙盒最早是由英国创建的。创新企业只要在沙盒里,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受原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在英国,加密货币和代币被视为私人货币,而ICO发行者则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进行操作,并承担自己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2016年6月

这类地区的政府将数字货币纳入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通过原有的证券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代表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和香港。

美国各州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不同。从联邦的角度来看,有迹象表明,美国监管机构更倾向于将数字货币归类为证券。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明确指出ICO发行的代币如属于《规例》所界定的“证券”范畴,必须符合香港证券法,公司将对其ICO相关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积极推进和规范监管,包括日本和马耳他。

这类国家对数字货币持积极的监管态度,承认数字货币在本地区的合法地位,并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对数字货币进行有效管理。其代表地区包括日本和马耳他。

2017年9月6日,日本国家税务局宣布对加密货币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归类为“杂项收入”。在新货币被盗后,日本于2018年3月引发了日本金融厅对国内数字资产交易所的密集审查,8家曾提交申请的交易所撤回了许可证申请。虽然加强了监管,但总体来说还是支持和鼓励的。

2018年6月,包括日本最大的bitFlyer在内的6家交易所接受了整改。BitFlyer被发现在安全系统方面存在问题,涉及防止洗钱、恐怖融资和未经授权访问渠道。

自2018年4月初以来,马耳他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数字货币法案的实施,即MDIA(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TAS(技术服务提供商法)法案;VC(虚拟货币)法案。

全球监管政策TOP10据链家App编辑统计,截至2018年9月4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达到2373.12亿美元,数字货币种类共计1910种。回到一年前,2017年9月4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为1622.65亿美元,数字货币数量仅为1077种。在这一年中,全球数字货币市场的最高值出现在2018年1月,总市值达到8238亿美元,较2017年9月4日上涨407.89%。

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措施和政策成了数字货币市场过山车般大起大落的重要推手。Chain梳理了过去一年全球监管政策十大事件,对比全球数字货币市场,进一步分析了数字货币市场与政府监管政策的相关性。

截至2017年9月4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值为1622.65亿美元。受中国内地和香港监管政策影响,数字货币整体市值呈下降趋势,9月15日达到低点,最低值为1167.49亿美元,较9月4日下跌28.05%。

2017年10月13日,数字货币整体市值报1654.75亿美元,重回94崩盘前市值。

2017年1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引》,明确规定了受法律监管的数字代币的发行。如果发行的数字代币代表投资者持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可以转换为企业债权,则受《证券期货法》管制。受此消息影响,数天来数字货币市值略有调整。

2018年1月8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达到顶峰,总市值8238亿美元,较2017年9月4日上涨407.89%。

2018年4月6日,英国金融行动管理局(FCA)发布了《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规定为通过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衍生产品提供交易、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需要获得FCA授权,以满足相关监管活动标准。6日之后,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开始了整整一个月的反弹,从2564.87亿美元上涨到4697.71亿美元,同比上涨83.16%。

2018年5月7日,日本金融厅(FSA)将对国内加密货币交易所采取进一步监管。到目前为止,数字货币一路下跌。截至发稿日(9月4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达到2373.12亿美元,较最高点下跌71.19%,较2017年9月4日上涨46.25%。

附录: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年度监管政策清单1。数字货币区是明令禁止的。

中国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将ICO定义为非法集资,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表示相关管理部门已基本完成对国内ICO行为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期间部分投资者转向境外开展相关活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国内投资者的网络接入渠道和支付渠道可能受到影响,投资者将遭受损失。

2018年8月24日,银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强调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吸收资金的活动,实际上是金融创新的噱头,就是借新钱还新钱。

印度

2017年12月,印度许多主要的比特币交易所(至少包括Unocoin和cosecurity)遭到所得税部门的突击检查,据称是在寻找比特币和加密货币功能的信息记录。

2018年2月1日,印度财政部长阿伦贾特利(Arun Jaitley)承诺打击非法使用加密货币,并强调加密货币不合法。政府不会考虑将加密货币合法化,并将在其管辖范围内阻止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使用。

2018年4月5日,印度央行宣布,禁止印度央行监管的实体为任何个人和商业实体处理和提供虚拟货币的服务和结算。如果已经提供了这种服务,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终止。

2018年6月,印度财政部经济事务部长Subhash Chandra Garg透露,印度加密货币法规将于7月公布,框架草案已经制定。加尔格表示,印度政府不会将数字货币视为货币,也不会允许数字货币进入该国的支付系统,执法机构将采取措施结束数字资产的非法使用。

2.认真督导,逐步探索区域。

这类地区政府对数字货币非常谨慎,比如韩国、越南、泰国、俄罗斯。

韩国

2017年9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正式宣布“禁止通过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筹集资金”,并表示要对数字货币进行严格管控和监控。FSC也宣布禁止匿名交易;禁止未成年人与政府官员进行交易;加密货币交易税。

2018年1月30日起,韩国新韩银行、农业合作银行、法人银行、国民银行、韩亚银行、光州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要求虚拟货币用户开户时实名认证。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现有账户转换为实名确认账户后可以批准交易,而新用户开户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2018年4月5日,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机构公平贸易委员会(FTC)下令12家国内加密货币交易所修改其固定合同,认为其中大多数未能给予消费者足够的保护。

2018年5月13日,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加入了对韩国最大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Upbit的调查。FSS将协助南韩的金融情报机构和金融监督局

2018年6月28日,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发布了新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监管框架和指南,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和强化尽职调查(EDD),并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以确保:外国人不使用韩国交易所买卖数字资产;犯罪分子不偷偷用个人账户洗钱;防止可疑交易和支付处理。

俄罗斯

2018年1月25日,俄罗斯财政部首次提出“数字金融资产”法案。俄罗斯官方明确了数字货币的定义,包括代币、智能合约、加密货币兑换、开采等术语,并制定了ICO规则,规定ICO的投资限额从5万卢布提高到50万卢布,开采合法化。

2018年2月,俄罗斯央行第一副行长奥尔加斯科罗沃加托娃(Olga Skorobogatova)表示,从纳税、管理和纳税申报的角度来看,俄罗斯央行会允许国内加密数字货币开采,这是可以支持的行为。俄罗斯央行认为,矿商必须出售存放在国外的加密货币。

2018年3月7日俄罗斯财政部近日起草法案,明确将俄罗斯法定货币卢布替换为加密数字货币是犯罪行为。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阿列克谢莫伊谢耶夫(Alexei Moiseev)透露,财政部起草的法案列出了一些应承担严重法律责任的罪行,包括发行和接收替代货币以及加密货币支付。

2018年3月11日,俄罗斯已完成联邦法案《数字金融资产》(关于数字金融资产)的初稿,该法案规定了数字金融资产的创建、发行、存储和流通所产生的关系,以及智能合同下各方权利的义务。同时明确了加密货币、数字令牌和挖矿,挖矿合法化。

2018年3月2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制定的关于虚拟货币和ICO监管的联邦法案提交,涉及数字金融资产和替代性融资手段。该法案将加密货币和代币定义为数字金融资产,而非法定货币,不能用于支付俄罗斯商品和服务,只允许通过授权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进行交易。并为ICO制定了解客户(KYC)规则。

2018年5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即下院一审通过了《数字金融资产法》法案。二读和三读原定于7月1日,后来推迟到9月。

越南

2018年4月11日,越南总理签署了《关于加强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管理法律框架的指令》。该框架包括,国家银行SBV应指示信贷机构和中间支付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数字货币的非法交易;SBV将与公安部合作处理使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问题;财政部将指导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涉及数字货币的非法发行、交易和经纪活动;应该限制开采虚拟货币的硬件进口;公安、工贸、信息、通信、司法等部门要加大对数字货币相关营销诈骗的查处和防范力度。

2018年7月26日,据当地日报《越南新闻》报道,越南证券委员会(SSC)近日发布声明,禁止国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任何与加密数字货币相关的发行、交易和经纪活动,并要求其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

2018年8月,越南国家银行(SBV)警告人们,数字货币在越南不是法定货币,禁止发行、使用和供应数字货币。违反此规定者将被罚款150-200万卢比(约合6500-11000美元)。根据越南新刑法,提供和使用非法支付方式也可能是犯罪行为。

泰国

2018年6月8日,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数字资产交易的监管细则,旨在规范数字资产交易。SEC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ICO发行人

2018年7月3日,泰国通过《数字资产商业法令》,赋予数字资产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如何判断要看加密货币的用途和开发目的:作为商品交换媒介时定义为“数字货币”,参与投资或接收特定商品时定义为“数字通”。

2018年7月4日,泰国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公布了对数字令牌的监管规定。新规主要针对ICO,要求发行人必须是按照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对于机构投资者、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公司,可以无限制发行ICO,但散户募集金额不得超过30万泰铢,约合9050美元;ICO只能接受一种法币——泰铢和七种加密数字货币,分别是比特币(BTC)、比特币现金(BCH)、以太坊(ETH)、以太坊(ETC)、莱特币(LTC)、瑞波币(XRP)和星币(XLM)。

3.规范沙盒区域。

不列颠,英国

2017年9月,英国FCA首次警告投资者,ICO项目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仍处于默许态度。

2018年2月22日,英国议会财政委员会宣布,即日起就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相关问题展开调查。调查范围:看看加密货币在英国的作用,以及对消费者、商界和政府的潜在“机遇和风险”;调查区块链等分布式记账技术对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潜在影响;彻底调查英国内阁、中央银行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加密货币采取的监管应对措施,并仔细研究监管如何在不扼杀创新的情况下保护消费者和企业。

2018年3月2日英国央行行长马克卡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货币没有对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但现在是时候让数字货币和相关资产的监管标准与其他金融系统保持一致,而不是直接禁止它们。支持实施监管措施,打击非法和欺诈行为。

2018年3月22日,英国财政大臣菲利普哈蒙德将宣布成立政府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由英国央行、财政部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参与。

2018年4月6日,英国金融行动管理局(FCA)发布了《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规定为通过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衍生产品提供交易、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需要获得FCA授权,以满足相关监管活动标准。

2018年4月19日,英国央行(BOE)行长卡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资产生态系统需要保持与金融系统其他部分相同的标准;数字货币具有“极端波动性”,正因为如此,它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但不排除在未来某个时候对其保持开放的态度;政府不是要孤立或禁止数字货币,而是要监管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所有要素;监督是必要的;我们同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数字货币归类为证券,SEC控制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交易。

2018年5月26日,英国金融行动管理局(FCA)表示,正在调查24家涉及加密数字货币业务的未经授权企业,以确定它们是否可能从事需要FCA授权的受监管业务活动。FCA并不监管数字货币,而是监管数字货币中的衍生品,并表示将根据ICO的结构,对ICO进行个案监管。仅在今年,FCA就发布了7份关于数字货币的报告。

2018年6月11日,英国金融行动管理局(FCA)公布了一封致其监管的银行首席执行官的信,警告了在处理加密数字货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这封信敦促银行如果参与FCA视为“加密资产”的活动,应加强对客户活动的审查,并采取一些措施降低金融犯罪的风险,如对关键个人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现有的金融犯罪框架充分反映加密货币相关活动。

新加坡

2017年8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首次对ICO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表态。首先,界定了数字凭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和范围。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凭证,可用作交换媒介、记账单位或价值储存手段。二是继续强调要防止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等不当行为;第三,重点介绍了ICO中属于《证券与期货法》管理范围的由数字证书构成的产品。ICO流程需要MAS监督。

2017年10月2日,MAS发布《答复议会有关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货币的问题及监管加密货币和ICO的措施》,表示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支付服务监管框架,以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同时,如果虚拟货币超越了其作为支付手段的地位,演变为代表资产所有权等利益的“二代”代币,类似于股票或债券凭证,那么出售这些“二代”代币筹集资金的ICO项目就由MAS监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尚未颁布专门针对ICO的新立法,但将继续监测此类发行的发展,并在必要时考虑更有针对性的立法。

2017年1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引》,明确规定了受法律监管的数字代币的发行。如果发行的数字代币代表投资者持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可以转换为企业债权,则受《证券期货法》管制。文件指出,新加坡与数字资产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如果参与被视为资本市场产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数字资产的交易,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如果仅提供货币交易,不涉及上述被视为资本市场产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数字资产,则不需要相关牌照,但仍需遵守相关反洗钱规定。

2018年2月5日,新加坡副总理兼中央银行行长尚达曼(thar man Schmidt)表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正在密切研究相关进展及其带来的潜在风险。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但是,将要求相关中介机构遵守反洗钱法规。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AS)局长拉维梅农(Ravi Menon)在野村亚洲投资会议上表示:ICO本质上不属于证券范畴,因此不受《证券期货法》限制。但如果ICO是证券,比如一些发行公司向投资者承诺这些数字货币可以获得回报,那么就应该将其归入证券,视为投资品。你必须遵守《证券期货法》,接受MAS的监督,并像所有上市公司计划一样,提供公开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详情和经营状况。

4.将其纳入当前证券监管领域。

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的加密货币州和不同机构都有相应的规则。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商品。同时,将对洲际交易中涉及比特币的欺诈和操纵行为,以及与比特币直接挂钩的商品期货交易进行监管。

2018年1月19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发表声明,起诉两起加密数字货币欺诈案件。

2018年1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紧急叫停了数字货币银行AriseBank的ICO,金额高达6亿美元。SEC认为,该公司及其发行的代币AriseCoin未经SEC注册,违反了美国的证券法,未能向投资者提供商业模式和财务历史方面的必要信息披露。1月30日,SEC获得法院批准,没收AriseBank持有的所有加密货币。

2018年2月,美国国税局宣布成立由10名专业调查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开展国际犯罪调查,搜查数字货币逃税者。同月,美国连续举行了两场关于区块链的国会听证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JayClayton指出:鉴于大多数数字资产可能属于有价证券,数字资产众筹将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而它

2018年2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暂停了三家美国上市公司Cherubim Interests Inc、PDX合伙公司(Bernstein Partners Inc)和By Adam O. Manzor的证券交易,认为这些公司收购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相关资产的声明值得怀疑,同时也质疑这些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资产价值。

2018年3月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向与流行数字代币相关的科技公司和咨询公司发出了数十张传票,要求提供信息。传票包括有关ICO代币销售和预售结构的信息。

2018年3月16日,美国国税局宣布从比特币基地获得了约1.3万名账户持有人的信息数据,包括基本开户信息、税号和交易方名称。

2018年5月21日,由北美证券监管协会(NASAA)牵头的打击加密货币欺诈的国际行动“密码清扫行动”(Operation Cryptosweep)正式启动。

2018年6月9日,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知情人士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向几家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发出传票,要求提供交易数据。CFTC已经对交易员是否合谋操纵比特币价格展开调查,并正在配合美国司法部的另一项调查,该调查正在调查其他加密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可能被操纵。

2018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美国最大的期权交易所Cboe将一只比特币ETF VanEck SolidX比特币信托上市交易的提议,向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7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是否批准私人投资管理机构Direxion Investments申请的5只比特币相关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决定推迟至9月21日。

2018年7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拒绝了数字货币股票交易所双子星(Gemini)创始人文克莱沃斯兄弟提出的比特币ETF申请。他们不同意自己关于比特币市场可以抵御操纵的说法,并强调这个市场存在欺诈和价格操纵问题。

2018年8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将是否批准申请在美国最大期权交易所Cboe上市的比特币ETF VanEck SolidX比特币信托的决定推迟至9月30日。

2018年8月13日,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局长肯尼斯布兰科(Kenneth Blanco)在最近的一次演讲中指出,无论可兑换成数字货币的货币转移机构位于美国还是国外,即使外国实体在美国没有实体办事处,只要其业务全部或部分涉及美国,也应遵守《银行保密法》 (BSA)的要求。

2018年8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拒绝了ProShares、Direxion和GraniteShares提交的9只比特币ETF的上市申请。这三家机构分别申请了两只、五只和两只ETF。

澳大利亚

2017年9月28日,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发布了ICO的相关监管指导文件(Initial coin offerings INFO 225)。该文件指出,公开发行代币融资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具体的代币融资项目是如何构建和运作的,以及发行的代币背后所代表的权利。如上所述,代币被确认为管理投资计划、公司股票或金融衍生品等。涉及公司法的,适用公司法;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能不涉及具体的部门法。只会适用一般的法律法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2017年12月7日,澳大利亚众议院正式通过《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年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不是财产,也不是资产,而是价值的数字化表达。本次修改在原《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数字货币的监管内容。修正案取消了电子货币的定义,增加了数字货币的定义。

2018年4月3日,澳大利亚国家金融情报机构AUSTRAC向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发出警告,新的反洗钱/CTF计划生效。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一系列义务,包括:遵守反洗钱/CTF计划,以识别、减轻和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并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中心报告可疑事项,包括涉及10 000美元以上实物货币的交易;保持某个记录7年。

2018年5月,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宣布,将重点关注通过ICO推广和销售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误导或欺骗行为。ASIC表示,它正在咨询ICO发行人及其顾问,ASIC认为他们的行为或声明可能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经协商,部分发行人已终止ICO。

2018年6月16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警告国内加密货币投资者,必须按时报税,否则风险自负。

中国香港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明确指出ICO发行的代币如属于《规例》所界定的“证券”范畴,必须符合香港证券法,公司将对其ICO相关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无论公司在哪里注册,向香港公民发放的ICO的参与者都必须取得执照并备案。

2018年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数字资产风险》,警示7家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及项目方,重申ICO项目符合监管要求的必要性,提醒公众投资ICO及在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时的潜在风险。

2018年3月19日,香港证监会叫停了Black Cell Technology在香港向公众发布的ICO,称其从事未经批准的营销活动,无证经营。

中国台湾

2018年4月,台湾省台湾省当局证实,将引入基于现有反洗钱法规的加密货币监管系统。台湾省区域法务部负责人邱太三表示,为防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成为洗钱工具,将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相关监管机制预计今年11月底完成。

5.积极推进和规范监管领域。

日本

2017年9月6日,日本国家税务局宣布,加密货币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被归类为“杂项收入”,但与产生业务收入的活动有关的情况除外,如采矿或活跃交易。矿工可以从他们的最终收入中扣除采矿设施成本和电力消耗等费用。

2018年1月,NEM在日本CoinCheck Exchange被盗,引发了日本金融厅对国内数字资产交易所的密集审查。3月,金融服务厅对Coincheck、GMOCoin、Mr.Exchange等多家数字资产交易所实施行政制裁,并要求其他数字资产交易所限期整改业务。在这种监管环境下,截至目前,已有8家提交申请的交易所撤回了牌照申请。虽然加强了监管,但总体来说还是支持和鼓励的。

2018年2月,日本国税厅推出数字资产综合税收方案,裁定数字资产收入属于个人“杂项收入”,按照累进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税率从15%到55%不等。如果投资者当年从数字资产中获得的资本利得收入超过4000万日元(约合36.5万美元),超出部分将按最高税率55%征税,远高于投资股票和外汇。

2018年3月8日,日本金融服务厅(FSA)发布了8项“清理令”,其中第一项是成立“虚拟货币交易从业者研究协会”;其余7家为“罚单”,2家被关停,5家被要求整改。

2018年5月1日据《福布斯》报道,为了防止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日本金融厅(FSA)正在秘密向数字货币证券交易所施压,要求其放弃私哭

2018年5月7日,日本金融厅(FSA)将对国内加密货币交易所采取进一步监管。交易所新的监管要求:在可疑的波动中,每天数次监控客户账户;将客户资产与交易所资产分开管理;只有离线系统存储加密货币头寸。该交易所还将面临更严格的反洗钱措施,要求进行“了解你的客户”(KYC)检查,如身份证验证,以及大额转账的多重密码保护。

马耳他

2018年1月24日,马尔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明确表示,已经根据行业反馈更新了现有的规则提案,它将允许人们投资通过ICO发行的数字货币和代币。

2018年2月,马耳他当局公布了一份新的政策文件,以进一步实施数字货币监管计划的细节。第一阶段,政府将成立马耳他数字创新局,提供服务提供商注册和技术协议认证服务;第二阶段,另一个草案将规范ICO框架,第三个法案将加强对与数字货币直接相关的服务的监管。经纪人、交易所、数字钱包、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担保人等中介机构都将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

2018年4月初,马耳他金融服务部长西尔维奥谢姆布里(Silvio Berlusconi)向媒体公开表示,马耳他一直在积极有效地为区块链技术提供法律框架,目前正在制定三项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分别是《MDIA(马耳他数字创新机构)法案》;TAS(技术服务提供商法)法案;VC(虚拟货币)法案。

2018年4月,马耳他政府内阁批准了三项法案,其中之一是“虚拟金融资产法案”,该法案为加密数字货币和ICO提供了监管框架。所有这些法案都已提交给国民议会,众议院在通过成为立法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2018年5月,马耳他政府发布了三项新法案,即虚拟金融资产法案、马耳他数字创新法案、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

2018年7月4日,马耳他总理Joseph Muscat证实,议会将支持和批准三项旨在支持区块链部门的加密货币法案。

2018年7月21日,马尔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表示,三项法案中有一项“尚未生效”。公告称,政府目前正在制定“虚拟金融资产框架”,将对“虚拟金融资产法”进行补充。在这一框架完成之前,MFSA尚未“开始接受该法的批准和授权请求”。目前还不清楚该框架何时生效。24日,马耳他金融服务和数字经济部副部长表示,新法案将于年底生效。

2018年8月16日,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了《虚拟金融资产管理手册》,涵盖了对虚拟金融资产发行人的监管。管理手册包括:虚拟金融资产代理规则;虚拟金融资产发行人规则;虚拟金融资产服务提供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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