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NFT 浙江法院审结首例NFT数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品的“缠绕”要慎重 侵权是要负责的

浙江法院审结首例NFT数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品的“缠绕”要慎重 侵权是要负责的

广告位

浙江法院审结首例NFT数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品“上链”须谨慎,小心侵权要担责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非同质token (NFT)数字作品应运而生,相关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开始浮出水面。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对“铸造”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号被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杭州元和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洲公司)的上诉, 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元和洲公司立即删除其平台上发布的NFT数字作品,并赔偿深圳市奇策叠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据了解,此案是浙江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侵犯NFT数字作品著作权的案件。 擅长向互联网上传作品的奇策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业务范围涵盖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服务、创意产品设计、研发等。2021年3月,奇策公司与马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马创作的《我不是》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家授权,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停止侵权等权利。元宇宙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原宇宙公司负责运营Bigverse平台,这是一个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用户可以在上面发布数字作品,并申请“铸造”待发布作品的NFT。“铸造”完成后,用户可以通过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铸造”是指用户将图片等资产数字化,然后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身份识别的过程。王是Bigverse平台的注册用户,在big verse平台上上传了一个名为《胖虎打疫苗》的作品,并“投”入了数字作品。2021年12月4日,其他用户向王支付899元购买作品《胖虎打疫苗》,因作品涉及搬运,于2022年3月4日退款。奇策公司诉称,王在平台上“投”和交易的作品,右下角带有微博水印“布尔马大叔”(即马)。按照常理,可以判断作品是直接抄袭微博中的“布尔马大叔”。本案中,远洲公司作为专业平台,应当知道作品有被侵权的可能,应当进一步核实作者和图片来源,但其在没有对作品所有权来源进行任何搜索的情况下,允许作品发布,属于协助侵权行为。基于此,奇策公司将远洲公司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终审平台由杭州互联网法院负责。经审理认为,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涉及作品上传,导致存储在“铸造”终端设备中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中。在交易平台上展示供销售的NFT数字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作品展示时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的注册用户支付对价后,他们就成为在平台上公开展示的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包括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数字作品的每一份拷贝都由一串唯一的元数据所指代,具有“唯一性”和“稀缺性”的效果。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的复制品以NFT的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它被指定为一种特定的数字商品,NFT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商品所有权的转移。王未经许可,通过Bigverse平台交易《胖虎打疫苗》数字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平台直接从NFT数字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且对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元宇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主要原因如下:涉案作品“选角”时,Bigverse平台未向用户收取“选角”费用;一审判决对平台的审核义务设定了过高的要求,在用户上传作品之前,平台不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无法进行权利审核;涉案作品的图片背景是白色的,水印也是白色的,背景背景也是白色的,审核人员审核时很难识别。杭州中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构建良性发展机制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应用,顺应了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和需求。NFT数字作品克服了传统数字作品不具体、在流通过程中容易被复制的缺点。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NFT数字作品及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明确的规范。在此背景下,本案的司法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该案二审审判长王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合议庭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了相关概念。本案首次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提出交易平台经营者除了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的权利,并将平台合理防止侵权措施的审查介入时间提前至用户“铸造”NFT数字作品之时。王玲介绍,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过程涉及在线用户上传“选角”、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个阶段,其中发布阶段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不具备受让条件在线浏览,也可以在线受让后下载浏览,而在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阶段,不再涉及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基于NFT数字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NFT数字作品的制作和获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交易平台的注册用户将他人作品‘铸’成数字作品,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也损害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势必影响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安全,破坏交易平台的信任机制和交易秩序。”王玲表示,要构建开放、透明、可信、可追溯的网络数字作品新生态,一方面要规范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促进其在法制框架内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应赋予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必要的自主决策权,由他们根据作品和权利的具体类型、自身业务需求、产业发展要求等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符合法律规范的具体审查措施。(赵振廷)

广告位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区块链网站|NFTS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klwz.com/nft/44527.html

作者: 炒面多吃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