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比特币挖矿 租用比特币挖矿机“挖矿”有争议法院:合同无效 损失自担

租用比特币挖矿机“挖矿”有争议法院:合同无效 损失自担

广告位

租比特币矿机“挖矿”起纠纷,法院: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李子生记者王小语)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挖矿机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和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表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在国家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

徐某是某比特币网络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陆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徐某。2019年9月7日、8日,陆某向徐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5万元,剩余人民币3万元由陆某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同年9月26日,双方签订《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约定陆某租用徐某的比特币挖矿机360天,租金38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矿机由徐某一方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维护和操作,“挖矿”所得收益归陆某,徐某从收益中提取矿机维护管理费和电费。在“挖矿”获利的情况下,徐在租赁期限届满次日将陆实际支付的租金全额返还,并以当日同等价值的交换租赁矿机计算权替代支付义务。如果由于比特币市值、全网计算能力、电费波动等原因无法实现矿机的客观盈利,徐有权决定是否启动或停止矿机。如果租期未到期,租期将从机器启动之日起重新计算。

约定的租期届满后,陆某向徐要求返还租金38万元,并交付挖出的价值35万元的1.5个比特币。2020年10月14日,徐通过手机银行向陆母亲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徐表示,由于整体市场持续亏损,无法开机,剩余租金无法支付,没有实际盈利,没有资格返还比特币的现金价值。后陆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支付剩余租金及“挖矿”所得。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本案主审法官邴巍表示,这种“采矿”活动造成了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不符合中国“双碳”目标的要求,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实际价值支撑,其生产和交易环节产生诸多风险。

法官介绍,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陆某要求返还租金38万元、比特币收益35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

(编辑周冬梅)

广告位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区块链网站|NFTS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klwz.com/btb/btbkuangye/27203.html

作者: 杀虫剂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