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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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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公共利益相违背。因此,“采矿”合同被视为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区块链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并管理微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为增值服务支付费用。一家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由该公司购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之后未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服务器占用微存储空间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矿”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炒作虚拟货币交易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的“挖矿”,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公众利益相悖。有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的高能耗和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双方不仅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通讯员石李华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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