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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赔偿相当于比特币的法定货币 违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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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赔偿比特币等值的法定货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9号: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当于比特币的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是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支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关于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1。2017年12月,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云丝路将某公司股权转让给高;(2)代替高向云丝路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3)高将委托给高的比特币归还给。

2.《股权转让协议》签约后,因高未将比特币归还,李斌在深仲裁委对高提起仲裁,要求返还相当于比特币资产及利息的49万多美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仲裁庭认为,高未向归还比特币已构成违约,参照协议约定的归还时比特币收盘价估算损失,部分支持的仲裁请求,并判决高支付比特币财产损失赔偿金401780美元,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4.高认为上述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判决撤销深圳仲裁委(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第三,法院裁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支付、交易和流通,比特币的炒作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赔偿相当于比特币的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27日讨论通过发布)

案例的意义。国家金融监管条例已经明确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指导性案例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总体上是对监管条例的重申。

2.将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有两个步骤:先在海外兑换成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比特币的境外出售是合法的,但是将比特币境外出售的合法收益支付给境内实体,或者将合法收益兑换成人民币支付给境内实体,都是违法的。为避免被认定为“变相支持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金融机构在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时,是否应检查资金是否来自虚拟货币交易?

3.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案例只是明确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不受法律保护,这与相关监管规定是一致的。但其他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目前相关监管规定没有禁止的,不一定无效,需要特定的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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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方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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